营养保健品能否与药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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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保健品能否与药同用?

许多患者在使用中、西药物治疗的同时,还服用营养保健品,以期达到辅助治疗的目的。这就产生了它们之间能否同用的问题。

营养保健(保健食品)品常由滋补食品和补益中药组成,一般与中、西药物之间并无特殊配伍禁忌,可以同用。但少数补益中药与某些中、西药物之间确有配伍禁忌,若同用,一方面不利于营养保健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可影响药物治疗效果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反应,应避免同服。

例如,含人参的营养保健品不得与萝卜子、五灵脂、藜芦同用,服用人参(人参食品)时也不宜食用萝卜和不宜喝茶。含甘草、鹿茸的营养保健品不宜长期与水杨酸类、甲磺丁脲等合用。因甘草水解后生成甘草次酸,甘草次酸有肾上腺激素样作用;鹿茸也有糖皮质激素成分,与水杨酸衍生物合用易引起消化(消化食品)道溃疡;甘草、鹿茸(鹿茸食品)与甲磺丁脲合用可减低后者的降血糖(血糖食品)作用。含有仙茅、白勺、桑椹等的营养保健品,因含有鞣质成分,不能与硫酸亚铁(铁食品)、维生素B1、酶制剂发生相互作用,使药效降低,并可与维生素(维生素食品)B1结合,使其从体内排出。

营养保健品常由多种物质组成,实际成分一般难以了解。为避免发生配伍禁忌,应将服用营养保健品和服用其它中、西药物的时间错开1-2小时为宜。如有疑虑还可请医生作指导。

法律法规中食品饮料里允许添加药物成分吗?

1. 所谓的"药物成分"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许可的范围内是允许的,纯天然是食品饮料是很少的.

2. 比如,一些功能型饮料和保健品,本身就属于食品,而不属于药品.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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