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胃好,所以好违反广告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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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胃好,所以好违反广告法吗?

“因胃好,所以好”这句话,从意义上看,应该是关于药品或者是保健品的相关推广用语。那么广告法中对药品和保健品的宣传都有哪些限制呢?

首先,是一些通用类的限制用词(违禁词),主要指:极限化用词、虚假夸大用词、误导诱导消费者用词。这类违禁词适用于所有商品。

其次,是关于药品或者保健品的宣传限制,主要体现在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在再来看“因胃好,所以好”这句话,其中没有被归类于通用违禁词的词语,所表达含义也未涉及极限化描述、虚假夸大描述、误导诱导描述等,同时也未包含有药品、医疗器械类用词,且未有关于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等,基本没有触及广告法条例的地方,因此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随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商等)对广告法的长期践行以及日益强化的监管,随着各电商平台网站对广告法的解读的不断深入,也随之应运而生了广告法违禁词检测工具,常见的主要有:百度相关词库,天猫词库,京东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通过这些检测工具,也能有效的帮助广告运营推广的从业者们快速有效的鉴别广告法违禁词,可以选取适合自身的工具来作为运营推广文案工作的辅助,保障其安全合法。

参考:违禁词列表(天猫词库),词牛(检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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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其违反广告法。

新广告法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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