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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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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