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汾酒打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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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汾酒打假工作总结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围绕“消费和谐”主题,今年315期间,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资打假下乡”活动、“质量、标准、精品”三下乡、安全消费常识和名优产品进社区、集中整治食品小作坊等系列活动,共设立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场10个,总计接待群众咨询4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份。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全面安排,周密部署

下发了《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开展2007年“315”系列活动的通知》,对我局系统315活动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其中既有“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名优产品进社区活动等阶段性系列活动的安排,又有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的安排,同时要求各县区局发挥好打假办的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开展3?5宣传咨询活动,使315宣传活动能惠及更多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消费者。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

1、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

以“质监检测进乡村,服务农民到田头”为主题,以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为突破口,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活动,把农资专项打假工作拓展到田间地头,贴近到农民群众身边。

3月9日,我局组织市县执法人员对小店区某种子经销站进行检查,发现个别产品标识存在问题,当场予以告知,责令改正。3月14日,到中涧河乡谷旦村,对农药、种子、化肥、农机等进行了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危害农民。

2、 “质量、标准、精品”三下乡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将3月9日至15日定为“质量、标准、精品”三下乡活动周。活动内容一是开展送质量、标准、消费常识及法律法规到田间地头活动,由质监人员带上各种质量、标准知识、真假产品特别是食品及农资产品等宣传资料和实物为农民开展咨询服务;二是聘请农业专家进入乡村,召开农民座谈会,普及农业知识,指导农业生产;三是销毁假冒伪劣商品。3月9日,组织市局稽查分局、小店区分局并邀请小店区农业局蔬菜办的农业专家组成小分队,来到小店区北格镇东堡村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将无公害和农业标准化知识、识别假冒劣质种子的方法、常用化肥的识别方法等知识、技术、标准送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朋友手中,并现场为菜农检测蔬菜的农药残留量。经济区分局聘请农业专家与农民座谈,教授选种知识,并印发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与农民进行沟通,让广大农民朋友充分了解质监部门的职能。尖草坪分局、娄烦县局也在各自的辖区内组织开展了“三下乡”活动。

3、食品安全消费常识和名优产品进社区

3月13日,组织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和杏花岭区分局及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水塔老陈醋公司、清徐金元老陈醋公司等22家名优产品、免检产品企业在杏花岭区新开巷社区开展了“名优产品、食品安全消费常识进社区”的宣传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一方面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及日用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了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为优秀企业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引导消费者购买名优产品,拒绝劣质产品。

4、 集中整治小作坊

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整治活动,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查处活动,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在整治活动中,晋源区分局查获了一家无任何手续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速冻水饺的“黑窝点”;迎泽分局执法人员对松庄一带的小作坊进行了集中检查,取缔一生产条件恶劣、卫生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且无证加工豆腐的小作坊。

3月15日,万柏林分局接到省局通知,位于南屯的一家速冻饺子加工点没有任何手续,该局当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当执法人员到达时,该加工点的负责人将大门紧锁,力图阻止执法人员进入。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进入该加工点。发现该加工点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将现场加工好的速冻饺子及加工设备封口机进行了异地封存。

5、推进创建“无假货城市”工作

315期间,迎泽、杏花岭、万柏林区等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检验测试所技术人员到美特好、华联、苏宁电器等大型超市、电器商场及社区便利店、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服务,帮助商场净化柜台,防止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假冒质量标志产品进入市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超市销售的白酒等食品未按规定加贴“QS”标志,一些电器产品上也未加贴“3C”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中发现集贸市场中个别摊点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依据计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现场处罚,并依法没收了“鬼秤”。

食品的虚假宣传问题有什么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解读: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前,虚假的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虚假广告,不负责任地对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很坏,需要依法进行治理。为此,本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对于违反这一规定,作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要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要依据这两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有关食品的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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