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 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 委托书载明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 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 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 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 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 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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