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续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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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变更生产许可情形

第一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不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许可权限规定,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1.生产场所迁移;

2.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4.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改变,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需重新核查换证的;

5.食品类别:

5.1 增加食品类别;

5.2 减少食品类别。

6.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地址;

7.《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副本)所载明的如下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

7.1 生产者名称;

7.2 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

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4 住所地址名称;

7.5 生产地址名称;

7.6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名称;

7.7 副本另外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

7.7.1 食品明细中,每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7.2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7.3 副本“备注”栏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

7.7.3.1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7.7.3.2 接受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时,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首先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然后,按迁入地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变更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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